江苏海洋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江海大后〔2020〕1号)

作者: 时间:2020-09-05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及饮食服务,防止食物中毒,保护学生、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管辖的各校区各类食堂、餐饮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及饮食服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一简称为适用部门)。适用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江苏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同时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假冒伪劣食品,查处食品安全案件,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食品不安全事故。

第五条 学校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相关责任

第六条 后勤处(饮食服务总公司)、资产处、分校区、应用技术学院是学校内部落实本办法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所辖适用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适用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和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能,适用部门必须予以配合、协助,服从相关管理。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的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实体,必须确保食品安全,且须自觉地接受学校监督。凡未经学校许可的,无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辖区内从事食品及饮食等经营或服务活动。

第八条 严格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追究制度,适用部门归谁主管,谁负全责。适用部门的上级主管单位行政正职对其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对年度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考核评优的资格;对发生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条 适用部门必须按章依法进行食品经营服务活动,建立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各校区适用部门所制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成文后,在工作中不断完善,成页成册建档留存,并需报送主管单位和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食品安全法规、制度、标准及程序要求等要上墙明示。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二条 食品采购以全面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坚持伙食原材料及其产品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各适用部门的食品采购,根据各部门的管理、经营、合作等模式的具体情况,按照不同方式进行采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饮食服务总公司所辖食堂等餐饮场所的食品采购。

1.由公司自主管理经营或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由公司集中统一采购并统一成本核算的食堂等餐饮场所,其经营所需米、面、油、猪肉类、冷冻鸡鸭分割产品五类原材料属于大宗物资,通过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行集中统一采购。蔬菜类及其他物资采用分散采购、协议采购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在采购中坚持相同货物比质量,相同质量比价格,相同价格比服务,相同服务比信誉原则。

2.乙方自负盈亏、公司不对其进行统一成本核算的食堂等餐饮场所,原则上由项目合作经营的乙方独立实施采购,但饮食服务总公司有权对其所采购食堂远原材料监督管理,进行检查、抽验、盘点等。

3合作经营项目合同(协议)有对采购进行专门约定条款的,按照合同(协议)的相关条款执行。如果经学校批准,公司所辖食堂等餐饮场所的采购方式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方式和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二)归口资产处、分校区、应用技术学院等管理的适用部门,食品采购由相应部门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项法规制度基础上制定食品采购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等,并不得与本办法相关条款有冲突。

第十四条 后勤处(饮食服务总公司)、资产处、分校区、应用技术学院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监管,严禁所管理的适用部门采购一切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并按照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验收台账,做好采购索证、索票工作。

第十五条 各适用部门员工在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前有对原材料或食品进行质检的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适用部门、主管单位和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适用部门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销售或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七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以及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仓库应当通风良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十八条 主、副食品应当分库、分类、隔墙、离地存放(不具备分库条件的也应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十九条 准确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必须由专人专柜保管,使用必须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冰箱、冰柜等冷藏设备,应贴有标识,生食、熟食、成品、半成品分开存放,定期除霜,保持内部清洁无异味。

第四章食品加工的卫生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适用部门食品加工场所的布局、设置,应配备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物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适用部门食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市相关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其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将健康合格证集中保存,以备查验。

第二十三条 各适用部门食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各适用部门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具体管理细则,如食堂要不得佩戴饰品、不允许留长指甲、二次更衣、配带口罩等,超市销售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抽烟等。

第二十四条 存在食品加工环节的使用部门,其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清洗,切配、加工、销售规范操作,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于生、熟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严格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适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加工、生产、销售生冷食品。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适用部门在获得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必须配备专门的生冷食品加工间,加工间内的冲洗、消毒、冷藏和加工工具等设施齐全,才可以加工。工具、容器必须专用,定期进行房间、器具消毒。

第二十七条 有加工生产食品职能的适用部门必须对每一批次的产品采集食品留样,每种食品留样不少于200克,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八条 各适用部门应妥善处理未销售完的过剩食品。剩余荤素混合食品必须销毁,剩余纯荤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腐烂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加热烧透后方可销售,并填写《食堂(餐厅)剩余菜饭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具有现场就餐功能的适用部门,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洗刷餐具必须有专用的水池,不得与其它水池混用。消毒后的餐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严格与未消毒的餐具分开存放。

第三十条 各适用部门不得超范围经营,超市等不具备食品加工和生产资质的部门不得进行食品生产和加工等操作,也不允许提供现场就餐服务。

第五章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适用部门要认真建立和保存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场所定期消毒纪录、人员培训记录等台账资料。

第三十二条 后勤处(饮食服务总公司)、资产处、分校区、应用技术学院应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现场就餐功能适用部门也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应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和专业素养,经常对所辖食堂、超市、个体餐饮等从事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的适用部门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适用部门负责人和上级管理机构反馈,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最后的处理结果作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三条 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全校适用部门的饮食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并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和所掌握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经营、服务单位及人员提出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凡在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饮食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或不能在限期内整改的适用部门,主管单位上报学校后有权责令其关、停。

第六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适用部门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适用部门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饮食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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