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室内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免受烟草烟雾的危害,促进教职工的身体健康。经处务会研究,全处2015年开展创建无烟处室活动。
特此通知。
2015年1月11日
附件:
淮海工学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学校各单位和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在本校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一)教室、实验室、食堂、学生公寓;(二)图书馆、海洋馆和展览场馆;(三)体育馆、游泳馆、塑胶运动场和蓝排球场;(四)大礼堂、办公室、会议室、报告厅;(五)超市、邮局、书店、浴室等服务场所;(六)医疗保健服务场所;(七)草坪和学校苗圃地;(八)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禁止在校园内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学校广播、电影、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第五条 宣传部、学生处、团委、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学生吸烟的宣传。
第六条 学校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学校禁止吸烟管理办法;(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当报告学校有关部门依章予以处罚。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部门履行本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对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学校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地方政府有关管理条例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二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