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水电管理工作,推进水电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确保安全、计划、节约使用水电,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供水、供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水电管理政策、法规;负责全校水电规划、增容、技改方案审核以及对全校水电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水电科负责保障全校水电运行、供应、计量、核算、水电费收取和支付、违章查处、水电设施及主管网维护,节约用水用电的宣传、巡查、监督以及节水节电改造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用水用电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依法、安全、节约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各用户须自觉遵守水电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或违章使用水电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章 水电运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章使用水电,严禁变电所、配电房、水泵房水电运行管理人员违章操作,严禁无资质人员从事变电所值班、水电安装和维修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现有公共供水供电管网线路,不得擅自转接水管、电路、更换阀门开关,不得在水电管网安全范围内开挖、违章搭建等。
第九条 对功率在2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用电器(空调、电炉、取暖器等),各使用单位必须报水电科备案,并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限制使用;新增功率在2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包括实验仪器),须经水电科技术论证后方可购置。
第十条 各办公室、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报告厅、活动中心等用水用电由物业公司和使用管理单位共同负责管理。杜绝长明灯、阳光灯(白天光线好而亮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发生。学生晚自习安排应相对集中,对特殊课程及考研等,经有关部门申请,可以开放少量通宵教室。
第十一条 校内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水电建设改造方案必须经水电科审核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经水电科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接入学校水电管网,施工管理部门同时将水电设计、竣工图纸等成套资料报水电科备案,否则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 在校内承担基建、修缮、绿化等工程项目需临时用水用电,由施工管理部门向水电科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押金方可使用水电。用水用电须装表计量,按规定标准缴费。水电计量设施由学校提供,施工单位需缴纳水电计量设施使用费;水电计量设施由施工单位提供,则必须经水电科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水电科拆除临时供电供水设施,并按规定缴清水电费。为防止地下供水供电管线损坏,各施工单位必须经水电科现场确认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校内各楼宇及公共场所照明设施、用水器具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园林、绿化用水尽可能使用河水、雨水排水管道水、游泳池水、喷泉水浇灌,使用自来水浇灌应申请装表计量,按规定缴费。校园围墙灯、景观灯、亮化灯及景点喷泉的使用,除学校规定的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正常开启外,其余情况开启一律由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市水电部门安排停水、停电,学校水电管网设施检修及突发事故等需要停水、停电,水电科必须严格执行停送水电程序,及时通知全校并启动应急预案。维修、施工需临时停水、停电,施工管理部门须提前向水电科提出申请,水电科视停水、停电范围及影响程度做出合理安排,并提前3~5天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水电科、各部门、各用户可立即停水、停电: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事故时;其他必须立即停水停电的紧急情况等。
除上述情况之外,未经水电科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
第三章 水电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各部门或楼宇水电用量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上年度实际使用量及水电设施增减变化,拟定下一年度各校区水电总计划指标,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各校区实行水电计划管理,指标控制。按使用面积、师生人数、承担任务、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等因素将全校水电总计划指标分解到苍梧、通灌和宋跳三个校区。年终对各校区的实际用水用电量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各校区各楼宇用水用电均实行计划管理,指标控制。水电计划指标划拨给相关物业公司,纳入物业管理考核指标。计划指标管理是由物业公司负责,使用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到齐抓共管。
第十九条 各校区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计划管理,定量供应,超支付费,节约奖励。
第二十条 水电科对各部门水电使用情况进行按期统计、核算、公布,并接受全校监督。
第四章 水电计量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水电一律装表计量,分类收费。学校按一、二、三级配置水表、电表,作为法定的计量装置,各用户应妥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更换水电表,不得损坏计量装置及其铅封。水电表首装费用由学校负担,除公共部位水电表正常损坏外,其余水电表更换或维修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凡学校所属出租商用房、教职工住宅、食堂、浴室、洗衣房等经营性实体、学生公寓、基建工程、大中小型维修改造项目、经营创收项目等,均按学校确定的价格标准计量收费。单身教职工用水暂不能实行装表计量收费的,按每人每月3吨收取水费。
第二十三条 水电费价格标准根据连价工〔2017〕41号、苏发改工价发〔2019〕499号文件的规定类别,结合我校实际,确定价格标准(见附件)。水电价格政策性调整,学校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需收取水电费用的单位和个人(用户),由水电科按期抄表计量,并及时以不同形式将其水电用量及缴费数额通知用户。
第二十五条 我校职工应缴的水电费由财务处按期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工宿舍按实际居住人数均摊;非我校职工、经营用房、经营性实体、学生超计划用水用电等按期到指定地点缴费;基建工程,大中小型维修项目按规定时间到财务处缴费。施工项目的确难以装表计量的,按工程项目总额1.5%扣缴水电费(其中用水按1%,用电按0.5%)。水电用户调整,各用户及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水电科。
第二十六条 应缴水电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双倍的滞纳金。逾期7天仍未缴费的,水电科有权停止供应水电,并追缴所欠费用。
第二十七条 校内水电原则上不对校外用户供给,确需供给必须由用户向水电科提出申请,报学校同意,签订协议方可供给。
第二十八条 回收的水电费须按规定交财务处,违者将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九条 超计划使用水电费的校内部门,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物业公司超计划使用水电费从学校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中直接扣除;水电费节余部分按节余经费的适当比例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私自拆封水电表铅封或故意人为损坏造成水电表失准,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按照该用户全年最高月份用量双倍计算,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私接水管、私拉电线、违章安装水电设施等窃水窃电行为,一经发现,按窃水窃电量双倍收取水电费,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私自更改水电表总开关和阀门,水电科有权责令其恢复原样或拆除。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商用房未按照规定向水电科申请装表计量而经营的,停止供水供电,并按核定用量的2倍收取水电费。
第三十四条 严禁私用学校公用电源为私人电动车电瓶等电器充电,一经发现,视情节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发生安全事故由违章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校内工程施工或维修的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水电,一经发现,立即停供水电,并处以200—5000元违章使用水电费,造成的损失均由其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未经水电科批准对外(或他人)供水供电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供水电,并收取200—5000元违章使用水电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等,除责令拆除、没收电器由学校统一保管外,报相关二级学院和学生处登记备案。
故意破坏计量装置、供电线路的,赔付恢复水电设施双倍费用,并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设备,一经发现,除责令拆除、没收电器外,发生安全事故由违章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楼宇及公共场所不得出现“长明灯”和“阳光灯”,违者视情节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十条 严禁“长流水”冲洗衣物、冷却食物、冲洗地面、便池和拖把等,违者处罚当事人或管理者。
第四十一条 园林、绿化等未经允许使用自来水的,除收缴水电费外,每次罚相关单位或个人1000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因管理不善或报修不及时造成大量漏水或大范围停电,相关部门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积极参与学校水电管理,积极为学校节约资源、减少水电费开支进言献策。水电科将对提出合理化建议而被采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举报违章使用水电的个人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 查处水电用户的违章罚款全额上缴校财务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江苏海洋大学水电费价格标准
为了加强学校水电管理,保证学校水电费及时足额回收,根据连云港市连价工〔2017〕41号、苏发改工价发〔2019〕499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江苏海洋大学水电费价格标准》。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水电价格标准,学校将作相应调整。
价格 类别 |
参考 价格 |
江苏海洋大学收费类别及价格 |
校内 住户 |
学生超计划 |
学生食堂 |
物业 浴室 |
出租商用 |
维修改造 |
绿化 |
基建 工程 |
居民 用水 |
3.07 |
3.07 |
3.07 |
3.07 |
3.07 |
3.70 |
3.70 |
5.60 |
5.60 |
居民 用电 |
0.5483 |
0.55 |
0.55 |
0.55 |
0.55 |
1.00 |
1.00 |
1.00 |
1.00 |
附件2
江苏海洋大学变电所停、送电程序
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确保安全用电,根据《江苏海洋大学水电管理办法》,特对变电所停、送电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变电所接供电公司停电通知或检修、维修、施工单位停电申请,立即向水电科科长汇报。水电科科长向后勤管理处领导汇报得到批准后,向水电运行管理员发出停电指令。
二、水电运行管理员查清线路,签发工作票,并及时向有关用户发出停电通知。
三、值班人员签收工作票。
四、值班人员填写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并反挂标示牌。
五、值班人员确认供电公司是否已供电,水电运行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是否可以供电。
六、供电公司已供电,现场也可供电情况下,值班人员送电,并挂正标示牌。
七、如不能供电,水电运行管理员继续观察,直到可以供电。
八、供电后,水电运行管理员检查工作票,并取回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