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校园户外灯管理,保证校园公共环境照明、亮化、美化,明确管理责任,根据学校路灯、围墙灯、草坪灯、景观亮化灯的分布及控制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校所有的路灯、围墙灯、草坪灯、景观亮化灯等户外照明设施设备由所在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条 全校所有的路灯、围墙灯、草坪灯、景观亮化灯须根据季节的变化和天气情况及时调整开关时间。
第三条 路灯、草坪灯须每天准时开启,并保证完好率98%以上。
第四条 景观亮化灯须周五、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新生报到期间、新生军训期间准时开启;外事活动、大型活动、市政要求等根据学校通知按时开启,关闭时间确定为22:30。
第五条 随着我校数字化监管平台的逐步建立,现有路灯、围墙灯、草坪灯、景观亮化灯分时、分区、分压模式开启。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