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用电管理,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根据《江苏海洋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对学校大功率电器的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一、凡校内新增用电功率在2千瓦及以上电器(称大功率电器),应事先由使用部门(含校内住家户,下同)提出申请,经水电科对供用电可能性进行论证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批。
二、申请部门用电申请获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购买、出入库和报销手续。否则,不得购买,不予报销,不予供电。
三、对现已使用的大功率电器,使用部门应集中清查,建立基础台账备案。
四、相关部门大功率电器应实行“五定”管理办法,即:定地点、定用途、定责任人、定供电时间、定计划用电量。
五、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私自购买或私自制作使用大功率电器的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凡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停止对该设备供电,缴纳违章费500-1000元。
2.凡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不良后果,须承担所有费用,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3.凡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引发火灾等重大事故者,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会同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财务处自生效之日起共同管理。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使用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