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江海大后〔2023〕72号)

作者: 时间:2023-07-1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保障校园饮水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3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按照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江苏省学校饮水卫生监督专项行动方案(苏卫监督〔20233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一次供水、二次供水、直饮水机(含开水器等)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桶装水等饮用水管理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师生员工或各单位、各部门自行采购或安装使用的各种净水机、直饮机以及自备桶装水等,自行管理,自负其责。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主管部门,会同通灌校区管委会、宋跳校区管委会、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总体负责学校落实上级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政策、法规,统筹全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规范和应急管理等。


第二章 一次、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

第四条  校园一次供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校园二次供水设施独立设置,禁止二次供水设施与商业、绿化混用。

第六条  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做好截水、排水处理,防止污染、损坏供水设施。

第七条  供水高位或低位水箱(池)等储水设施应结构坚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箱(池)等储水设施加盖加锁,且密闭性良好;溢流管、排污管不得与下水道直通相连,并且应有防污染装置。

第八条  供水设施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不符合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  供水泵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地下式泵房应有通风、排水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十条  利用城市供水管网压力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所用叠压设备应当具备控制压力、流量和防倒流污染的能力。

第十一条 做好供水设施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计量设备、电气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工作运转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第十三条  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二次供水蓄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消毒后的二次供水水样送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要求。

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和清洗消毒时,所使用的水处理剂、除垢剂、消毒剂、消毒设备、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现制水饮水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现制水饮水是指通过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市政供水或校园二次供水为原水,经饮水机(开水器、直饮水机)处理后,用于满足饮用的水。

第十五条  现制水饮水机应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现制水饮水机安装位置地面要求平整固化,具备废水排放设施,设备周围不得有积水。

第十七条 现制水饮水机周围应环境整洁,卫生良好,远离垃圾桶(箱、站)、化粪池、冷却塔、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第十八条 现制水饮水机出水水质不得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并应达到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由外化单位负责运营的现制水饮水机,出水水质按照合同约定就高执行。

第十九条  现制水饮水机应按机器使用要求按时更换滤芯等水处理材料。由外化单位负责运营的现制水饮水机,按照合同约定就高执行。

第二十条  每半年对现制水饮水机清洗消毒和维护至少1次。由外化单位负责运营的现制水饮水机,清洗消毒和维护按照合同约定就高执行。

第四章 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道分质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消毒等工艺对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市政供水或自建供水为原水,进一步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给人们直接饮用的水。

第二十二条  管道分质直饮水的水处理设备、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网(包括水处理材料、防护涂料等涉及饮用水品质的产品)应卫生安全,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分质直饮水制水间地面、墙壁、吊顶应采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

第二十四条 管道分质直饮水根据原水水质配备水处理设备,确定合理的过滤、吸附、消毒等水处理工艺流程。

原水入口处应预留采样口。

第二十五条 水处理工艺中应有水质消毒措施,且消毒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

选用紫外线消毒,紫外线的有效剂量≥40 mJ/cm2,紫外线消毒设备应符合 GB/T 19837 的规定;选用臭氧消毒,臭氧与水接触时间≥12 min,应设置臭氧尾气排放或处理装置;选用其他消毒方式的,应符合 CJJ/T 110 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供水管网最低端应设排水阀,排水口应有防污染措施。在供水管道最高处应设排气阀,排气阀处应有滤菌、防尘装置。

第二十七条 管道分质直饮水输水管道与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统应安装单向止回阀,不得直接相连。

第二十八条  管道分质直饮水回水宜回流至净水箱或原水箱。回流至净水箱时,应在消毒设施前接入。净水箱应设置空气呼吸阀,不应设置溢流管。

第五章 桶装水卫生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应桶装饮用水必须有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严禁个人在校园内从事桶装水业务。

第三十条  桶装饮用水(保温桶装水除外)必须是由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成品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校内制作、供应、销售桶装饮用水。

第三十一条 桶装饮用水必须在保质期内销售或供应,在销售或供应时必须封签完好,桶盖未开启过,密封有效。

第三十二条  桶装水存放场所必须干净整洁、通风良好,无垃圾杂物,并定期进行环境消毒。

桶装水存放位置应做到离地、离墙,摆放有序。严禁桶装水露天堆放或日光下曝晒。

第三十三条 桶装水供应企业采购桶装水时应做好索证索票,记录好批次等溯源信息。供应桶装水时应检查密封情况以及水质是否浑浊异常等,并应做好供应台账,确保供应信息可跟踪。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在特定场所通过保温桶供应的饮用水(或饮用汤水,下同),需满足国家饮用水各项标准和食品卫生安全各项标准。

第三十五条  保温桶饮用水由供应单位指定专人定时更换,不得长时间不更换或隔夜继续供应,确保水质达标,符合饮用标准。

保温桶饮用水更换是必须对保温桶清空清洗,不得采用持续补充水(或饮用汤水)的方式供应。

第三十六条 保温桶供应饮用水时应加盖加锁,每天进行清洗消毒。

第六章 水质检测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一次供水、二次供水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后,跟进检测1次,现制水饮水设备、管道分质直饮水设备停止供水30天以上,恢复供水前跟进检测1次。

第三十八条 饮用水送样检测应按相关规定要求的检测内容进行检测。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项目不少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值、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现制水饮水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包含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臭氧浓度和紫外线消毒灯的照度、消毒副产物等指标。

管道分质直饮水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包含溶解性总固体(或导电率)、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浑浊度、高锰酸钾指数、色度、肉眼可见度、PH值、各种毒理指标等。

成品桶装水检测项目至少包括:菌落总数、致病菌、铅、镉、亚硝酸盐、溴酸盐等指标。

第三十九条  各饮用水管理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日常检测,检测项目至少包含色度、浑浊度、臭味、肉眼可见物等。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 饮用水管理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饮用水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饮用水日常运维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采样、检验、生产、清洗消杀和维护等有关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操作技术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开展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供、管水人员凡有发烧、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病症的,应主动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十五条  供管水人员应主动积极学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加强生活饮用水相关知识学习,提高供水管水水平。

第八章 资料管理

第四十六条 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水材料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专兼职饮用水管理人员信息资料、从业人员信息资料,以及人员培训资料;

2. 饮用水管理单位应长期保存涉水产品、材料、机器的卫生许可证、说明书、安装位置、分布及数量、型号等;

3. 供水管网布局资料;

4. 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和管线图等材料。

第四十七条  供水设备设施清洗消毒的施工工艺、消毒剂的选用以及清洗消毒后的效果等内容,均应按要求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条 妥善保管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连续完整,不得缺失。日常饮用水检测应按要求做好记录,记录内容规范、科学,并长期保管。

第四十九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的索证、索票材料应按规范整理存档,不得遗失。

第五十条  商品化成品水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供应记录应按照可溯源要求真实记录并有效保管。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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