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师生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减少消防隐患,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禁烟行为适应于所有在校师生员工以及临时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禁烟工作组织
第三条 学校设置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后勤管理处、学生处、人事处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第四条 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责任制,各部门所辖区域由所在部门负责,其余公共场所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三章 禁烟要求
第六条 校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教室、实验室、食堂、餐厅、学生公寓;
(二)图书馆、海洋馆和展览场馆;
(三)体育馆、游泳馆、田径体育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四)大礼堂、办公室、会议室、报告厅;
(五)超市、邮局、书店、浴室等服务场所;
(六)医疗保健服务场所;
(七)草坪和学校苗圃地等绿化场地;
(八)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七条 校园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烟草制品、烟具,学校和各二级单位的各类校园接待活动一律禁止提供烟草。
第八条 禁止一切校园售卖烟草行为,严禁校园超市、小卖部等商业场所销售烟草制品和销售烟具,严禁一切形式的自动售卖烟草制品行为。
第九条 全面禁止校园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学校各类媒体(含自媒体等新媒体形式)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等相关内容,不得发布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镜头等。
第四章 禁烟措施
第十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统一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学校提倡和鼓励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禁烟工作。
第十一条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公共场所禁烟工作检查,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开展所辖范围内的禁烟工作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汇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禁烟宣传,宣传部、学生处、团委、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学校层面的禁烟宣传,各二级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禁烟宣传,鼓励各二级学院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期间组织学生开展禁烟主题活动。
第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应带头不吸烟,教师应做到为人师表,在公共场所自觉禁止吸烟,学生干部应自觉自律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并积极主动制止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学生党员应该发挥模范作用,率先示范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生,一律取消本学期的评奖评优资格,各二级学院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应报送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教职员工,由所在二级单位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者,校控烟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包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