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管理规定(江海大后〔2020〕10号)

作者: 时间:2020-09-05 点击数:

为了做好教职工独生子女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教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独生子女是2016年01月01日之前出生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

二、我校双职工的独生子女每年的门诊医疗包干经费400元;现役军人配偶在我校工作的其独生子女享受双职工独生子女的待遇;单职工的独生子女每年的门诊医疗包干经费200元。结余归己,超支不补。

三、学校统一出资为我校教职工独生子女办理全年的“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及住院医疗保险”的团体险,住院医疗保险最高保险额为6万元/人/年。具体参保办法为:

1.独生子女医疗保险每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下旬。过期不予办理。

2.我校教职工18周岁以下的非独生子女,也可申请参加投保全年的“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及住院医疗保险”的团体险,学校可代为办理,其保费由教职工自理。

四、所有参保的子女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可由教职工本人依据住院发票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赔付手续或委托校卫生科代办。

五、独生子女的住院费用的补充报销:经连云港市学生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及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的自付部分(起付线以上符合医保部分),学校给予报销50%,但每年报销的最高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万元。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我校其它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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